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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同盟

公益同盟章程

在国际公益文化产(事)业协作体驻华总部办公室的指导下,公益同盟定于2008年5月21日在北京成立,并在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公益同盟成立仪式暨5.21世界爱心日启动仪式。以下为公益同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益同盟,英文名称为“Commonweal Alliance”,英文缩写为“CA”。

  第二条 同盟的性质:本同盟的初衷是为了团结、动员和依靠广大积极倡导公益文化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相关机构和相关工作者,致力于推动公益组织经营理念及模式的创新,促进成员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合作。实现各成员单位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市场共赢、财富共享,达到多方共赢的目的。同盟成员将就定期交流、联合发行、内容共享、互动宣传、联动广告等领域展开全面合作。

  第三条 同盟的宗旨:打造以产、学、研、资多赢的公益文化产业平台,联合各路媒体、公益组织、企事业单位、慈善机构,为企业、为政府、为公益多向服务,发挥沟通、组织、协调、管理、自律、服务的作用。团结、动员广大有识之士参与公益事业建设和公益文化事(产)业发展,代表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同盟指导单位:国际公益文化产(事)业协作体驻华总部办公室

  第五条 同盟发起单位:相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社团和行业组织、知名企业、强势媒体等数十家单位。

  第六条 同盟执行单位:公益世界网、北京欣益嘉和文化传媒公司。

  第七条 同盟组织架构:

  1. 主席团为同盟的最高决策机构,指导同盟开展工作,决定同盟重大事务。主席团设名誉主席1名,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专职执行主席1名。主席团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同盟聘请顾问若干名。

  2. 执行主席组织并领导同盟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对主席团负责。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专职副秘书长3至5名,兼职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处设办公室、会员部、公关部、新闻办、网络部、研究部、培训部、会展部、专家服务中心、品牌咨询中心等机构。

  3. 学术机构为同盟专家团,设首席专家1名,核心专家和专家各若干名。

  4. 同盟成员企业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理事、全国会员若干名。

  第八条 同盟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1.提出本同盟章程修改草案;

  2.推选和罢免同盟执行主席、首席专家、理事长;

  3.审议同盟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讨论并决定同盟的重大事宜。

  5.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九条 同盟执行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同盟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监督工作进展情况; 

  2. 提名秘书长人选,报主席团审议;任命副秘书长及秘书处成员。

  3. 召集和主持同盟主席团会议和理事会;

  4. 监督、检查主席团决议的落实情况;

  5. 代表本同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参加各种重大活动。

第三章 加盟条件

  第十条 申请加入同盟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诚信经营的独立法人单位,在行业内处于领先位置。

  2.热衷于建设和推动中国公益事业的发展。

  3.拥护本同盟的章程,履行本同盟的各项义务。 

第四章 加盟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同盟的程序如下:

  1. 填写《同意加入“公益同盟”回执表》,提交营业执照、机构组织代码证和法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2. 秘书处初审后报主席团会议审议;

  3. 经主席团授权,秘书处可审批新会员并报请下次主席团会议确认。

第五章 同盟成员的权利

  第十二条 同盟成员平等享有同盟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

  1. 享有《世界公益同盟》徽标的使用权;

  2. 享受同盟网站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免费发布服务(发布内容要以同盟成员共享的版块和栏目主题内容为准);

  3. 以优惠价参加同盟主办的培训、研讨、联谊会、展览会及中国公益论坛等活动; 

  4.经同盟秘书处书面批准,同盟成员可以同盟名义举办活动;

  5.对同盟秘书处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并进行监督;

第六章 同盟成员的义务

  第十三条 同盟成员应履行同盟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

  1.遵守《世界公益同盟章程》,执行同盟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2.同盟成员须按统一格式在其宣传资料的显著位置标注同盟徽标和名称;

  3.承担同盟委托的工作,支持和积极参加同盟举办的各项活动;

  4.推荐同盟新成员。

第七章 退出和除名

  第十四条 凡依法破产、关闭、解散、注销的同盟成员,即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同盟成员因自身原因可以退出本同盟,需提交书面申请。退出本同盟的成员不得再以本同盟成员的身份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对于背离《公益同盟》宗旨,违反本章程中的义务规定条款并协商无效的成员,本同盟将做除名处理,通报同盟所有成员,停止其一切同盟内部活动。

第八章 其 它

  第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有关条款,经主席团通过,可对本章程进行补充或修正。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同盟成立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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